房产税税率、征税范围、税额计算及相关

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,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。又称房屋税。

房产税税率、征税范围、税额计算及相关

房产税征税范围

(01)亦称房产税“课税范围”,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。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,房产税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。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。

房产税纳税人

(01)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。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。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缴纳。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。因此,上述产权所有人,经营管理单位、承典人、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,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。

房产税税率

(01)计算房产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。房产税分为按从价(房产余值)和从租(房产租金收入)两种计算缴纳。从价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.2%。从租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2%。

房产税应税额计算

(01)房产税是按年征收、分期缴纳(纳税期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)。对从价计征的房产如计税的房价为10万元,当地规定房产税按季缴纳,按 1.2%税率计算,一年税额为1200元,每季缴纳300元。从租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2%。按季缴纳时,只要将当期计税的租金收入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额。

房产税计税依据

(01)计算房产税应纳税额的税基。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具体减除幅度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,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。房产出租的,以房产实际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。

房产税减免

(01)对某些特定单位和特定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一种优待。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,下列房产免税:

(02)(1)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房产;

(03)(2)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;

(04)(3)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;

(05)(4)个人所有非营业的房产;

(06)(5)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

(07)此外,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,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,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。